发表时间:2024-06-11 08:05:19 来源:测试解决方案
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部署开展
根据《通知》,此次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四部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无人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
目前,四部门已组织专家对首次集中申报的方案进行初审和择优评审,研究确定了9个进入试点的联合体,这中间还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等。
《通知》规定要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无人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无人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无人驾驶)功能。
按照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驾驶自动化功能共有L0到L5六个等级,其中L0到L2属于驾驶辅助,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车辆最多搭载的是驾驶辅助功能车辆。此次试点囊括了L3和L4功能的车辆,意味着有条件无人驾驶、高度无人驾驶的车辆上路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
L3、L4车辆上路也是对后续无人驾驶事故责任划分的经验积累。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刘法旺也表示,目前准入试点实际上既包括产品准入的试点,也包括未来无人驾驶的责任划分。
据工信部公开信息,此次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体系。
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下称《指南》)中也能看到这些研究考虑。
《指南》要求相关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而后者包括了功能安全保障能力、预期功能保障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能力和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
在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指南》也要求相关企业能满足接管要求,即对需要安全员执行接管的无人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有效的接管策略,及时向安全员发出介入请求,并能够检测安全员是否执行接管操作。当安全员未能及时响应介入请求,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据工信部公开信息,试点的组织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试点申报、产品准入试点、上路通行试点、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当前只是完成试点申报阶段的遴选,并不意味着具有无人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取得准入许可或允许上路通行。接下来,四部门将指导进入试点的联合体开展试点实施工作。
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